虚拟财产算个人财产吗?受法律保护吗?日前,四川乐山一起抢劫虚拟财产案进行判决,解答了这个问题。抢劫虚拟财产一样获判抢劫罪,这也使得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虚拟走进了现实。据介绍,三名男子抢劫朋友之妻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总价值近 600 万元人民币,分别被判刑 7 年半至 10 年。
庭审现场
案发
冒充生鲜送货人员骗至停车场
抢劫朋友之妻价值 600 万元的虚拟货币
梁某是名 90 后,乐山市井研县人,大专文化。去年 10 月,梁某因欠债,萌生了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某比特币的想法。之后,梁某邀约袁某,袁某又在梁某的要求下邀约了王某某,三人共谋抢劫骆某某的比特币,并由梁某准备了越野车等作案工具。
去年 10 月 31 日晚,梁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越野车,载着袁某、王某某来到骆某某所住小区——乐山市市中区肖坝御墅对面的停车场。按照梁某的安排,王某某打电话冒充送生鲜的送货人员,将骆某某骗至停车场,并在袁某的帮助下将骆某某强行拖上了越野车。
随后,梁某驾驶越野车沿着乐沙生态大道向沙湾方向行驶,将骆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一处空地。在车上,王某某、袁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骆某某登录其手机上的 " 火币交易所 "APP 账户。
然后,梁某拿走骆某某的手机下车操作,将骆某某的账户中的 29.0004844 个比特币和 1258.04064 个以太币转入自己的账户中。最后,三人将骆某某放走,王某某还拿给了骆某某 50 元车费。
案发后的第二天,梁某、袁某乘坐梁某朋友驾驶的车辆到南充市准备售卖比特币,但未果。在返回乐山途中,梁某、袁某经商量后,报警自首。
截至案发,梁某一直未向王某某、袁某告知抢得骆某某 1258.04064 个以太币的事实。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 264 万余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 334 万余元;骆某某被抢走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 2770 元。
去年 11 月 2 日凌晨,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在梁某告知地峨眉山市某商砼公司处将梁某抓获;同日在乐山市市中区某小区将前来投案的袁某抓获。梁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梁某向骆某某退还比特币 28.997 个、以太币 1258.03 个。12 月 2 日,王某某被抓获。
判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劫取他人财物
3 人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梁某、袁某的家属自愿代二被告人向法院案款账户退赔人民币 3400 元,即被害人的手机(价值 2770 元)和梁某两次转币所用手续费 0.0034844 个比特币(价值 317.779 元)、0.01064 个以太币(282.764 元)。
对此,梁某、王某某、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过,梁某的辩护人认为,目前实务案例中,对涉案的比特币、以太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有争议,因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
袁某的辩护人也提出,本案的比特币和以太币作为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但在金融机构和政府层面是没有认可和支持的,希望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梁某应对抢劫的 29.0004844 个比特币和 1258.04064 个以太币承担刑事责任;王某某、袁某应对抢劫的 29.0004844 个比特币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根据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退赔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