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都准备睡了,昨晚深夜一则消息让我瞬间清醒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大年三十,过年是第一位的,在此仅结合币圈对部分条款予以分析,抛砖引玉。
《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属行政法规,94公告是七部门发布的,属部门规章,因此在法的位阶上,《条例》比94公告位阶更高,一般情况下,民法意义上的“违反法律规定”通常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包括部门规章,因此《条例》的出台将对币圈民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币圈人很多看到这条大呼狼来了,我个人认为,这条里面虽然提到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部的包含“交易所”等字样,但以币圈的“聪明才智”,随便换个名称不是很简单吗?再者说了,你看哪个头部平台的名字中有“交易所”字样?
归根结底,《条例》是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而出台的,第二条明确解释了什么叫非法集资,即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严格来说,目前币圈头部交易所并不主要从事许诺还本付息和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的行为,但部分交易所的“理财”、“挖矿”、“锁仓”、“质押”业务应当注意法律风险。
很多币圈人还关注到《条例》第十九条,“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个人认为币圈“带投大哥”以及量化交易平台,网格交易工具的法律风险随着《条例》的出台大大增加了。
其实对币圈真正具有重大意义的,是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各位看懂了没?如果没看懂,我们反过来再看什么是“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条例第五条指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以前本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才能开展的查封、扣押资产、清退资金、上边控等措施,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部门就可以干了,在此留给大家足够的想象空间。
与广大币友最相关的,是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再参与资金盘,非法集资,有了损失自行承担,就别一天到晚喊着维权了。
时间关系,先写到这里,后续再细致学习分享,祝大家牛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