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交易所”发行第一个空气币ssc,用OTC的方式进行买卖,ssc初始价格为0.25元,只涨不跌,每天涨一分钱。把ssc存入挖矿账户可以进挖矿,两万个币每天大约挖矿150个左右,也就是说币两万个ssc存入挖矿账户,每天就送150个ssc。存币生息,每天连0.8%的收益都没有。不光买币存币挖矿获得收益还可以拉人头获得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拉的人越多获得收益越多。
经审理查明,“贝壳国际”平台系由石振海、丁伟、王军(均已判决)等人创立,通过在全国多地组织培训、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传销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区块链”政策,宣称“贝壳国际”平台为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交易和资产配置服务,会员可以通过持币增值、持币挖矿、多元挖矿三种模式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该平台要求下线必须通过上线邀请码加入,并购买平台自主发行、无实际价值的SC、BK等虚拟数字货币,引导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平台奖励资金。平台本身并无实际经营,奖励资金全部来源于下线会员的投入。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和资金投入额作为返利依据。
被告人王连宽、吴金圣、张良萍、周玉琴、李德勇、林红云、史金荣、汪玉梅、朱素娟、黄红梅、黄爱梅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连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被告人吴金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张良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周玉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李德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六、被告人林红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史金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汪玉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被告人朱素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十、被告人黄红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十一、被告人黄爱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友情提醒: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