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通知后“挖矿”活动的刑事风险分析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央行、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环境、资源的后续利用都造成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早日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同时强调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伴随着通知一出,一些巨头也开始作出响应,比如阿里巴巴宣布阿里巴巴国际站将于10月8日起禁售虚拟货币矿机类产品等,那么在9.24通知发布后,挖矿的行为将如何定性,它将有哪些刑事风险?

一、“挖矿”的相关概念及特点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依托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技术,而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的功能,主要是通过不同节点之间形成一个个区块并连接成链来实现,但并不是每个区块都能入链,每个节点必须得通过哈希算法进行充分的运算才能将形成的区块接入这种区块链,而这种运算是需要计算机设备并消耗大量电力的,这个运算的过程在本质上和挖金矿很相似,而挖矿的收益就是比特币,比特币总量恒定,仅有2100万枚,产生方式也和黄金很相似。所以人们形象地将通过哈希算法进行运算的过程称为挖矿(mine),将每个节点的“运算人”称为矿工。矿工使用的工具就是所谓的“矿机”,多个矿机进行集中管理的物理空间即为“矿场”

矿机需要承载大量的算力,同时需要昼夜不停运作,再加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格也不断攀升,这就导致矿机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另外,矿机的功率很高,就拿比特大陆的蚂蚁矿机S9为例,功率约为1500w,而普通的电脑功率仅为100w左右,再加上大多矿工为了提高挖矿的效率往往同时运行多台矿机,且昼夜不停的运作,所以耗电量很大,造成了矿机所在地的用电紧缺,影响其他群众用电,也造成了碳排放量也一直居高不下。

二、发改委9.24通知释放的重要信息

(一)国家将整治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使得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不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所以各地区、各部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二)当前重点为排查存量项目和梳理新项目

从9.24的通知的第三部分可以看出,现阶段整改的重点在于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三)限期淘汰并禁止各种类型的帮扶支持

通知明确要加快“挖矿”项目存量项目的有序退出,并通过实施相应措施促进挖矿项目限期淘汰,比如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再比如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通过各种措施倒闭挖矿活动限期淘汰。

(四)构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三、从生效判决看挖矿刑事风险

通过检索有关“挖矿”相关活动涉及刑事犯罪的判决,可以发现挖矿主要是涉及以下几种刑事犯罪类型。

(一)盗窃罪

从检索数据来看,盗窃罪是“挖矿”涉嫌刑事犯罪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犯罪,生效判决数量最多。由于矿机的功率很大,用电量很高,好多矿工就在用电上打起歪脑筋,他们会通过私接电线、设备等方式进行偷电,这种情况一般会涉嫌盗窃罪。

(2020) 豫0191刑初1522号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段某甲、孙某、段某乙、孙某1经共谋,共同出资购买了44台虚拟币“挖矿机”,由段某甲、孙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专家公寓11、12栋之间地下车库中央空调主机房内,私自安装上述设备,连接机房内电缆线,以盗窃电力的方式24小时进行运转,窃取该学院大量电力。被告人孙某负责虚拟币“挖矿机”的远程操作,被告人孙某1负责管理财务,被告人段某乙常驻该学院,负责日常维护。经郑东新区供电部姚桥供电所测算,盗窃数额为10850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孙某伙同段某乙、孙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

比特币的热度不断升温,价格也不断上涨,许多人想要通过“挖矿”来实现发家致富,挖矿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对挖矿的了解并不透彻,这时候许多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开始利用“挖矿”或者“矿机”的概念来吸引一些人加入到他们的组织,并发展一定层级,不断发展下线,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1)黑0381刑初67号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CGA)系传销组织。该公司依托自己开发的云某资产APP发行一款数字货币(简称云某币),会员加入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入门费”,兑换APP中的云某币购买矿机进行虚拟挖矿,继而产生云某币,云某币可以交易变现或者复投到下一个投资周期。该传销组织以迎春镇小学附近的门市房为聚集地点,由被告人时丕军组织参与人员进行传销培训,宣传云某资产基金运营模式及获利方式,以返现的形式吸引参与人员入会并发展下线,鼓励下线建立自己的团队,并享受所有下线产生云某币的提成作为奖励,逐步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迅速实现财富积累。现已查明,被告人时某某在组织、领导云某投资活动中共发展下线六层39人,连同本人共计七层40人,总计传销本金达1395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以虚拟货币可以进行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矿机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培训宣传,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每当出现一些金融领域的新概念,涉及这个新生事物的非法集资案件就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对于“挖矿”和“虚拟货币”也不例外,好多公司和自然人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也是打着投资“挖矿”、“购买矿机”、“虚拟货币”可以保本付息的旗号,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本,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2020)浙1181刑初130号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虚构“虚拟矿场项目”,以高额利息回报(如项目投资成功将获得月息15%至35%的高额回报,如不成功则以月息5%的高额利息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季某1传播集资信息,继续向金某、吴某2、曾某、吴某3、钟某1、钟某2、叶某1、周某、叶某2、徐某、季某4等人非法集资共计4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博彩平台购买彩票等。在季某1询问项目进程时,周某伪造《关于合作投资矿场协议》骗取其信任。截至案发,未归还任何本金及支付利息,致使集资款项未能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四)诈骗罪

在任何的经济场景下,诈骗罪都不会缺席,而“虚拟货币”、“挖矿”的不可溯源性、信息不对称性给诈骗犯罪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许多不法分子会通过虚构“挖矿”、“矿机”、“矿场”的一些项目,并披上光鲜的外衣使得一些人上当受骗,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嫌诈骗罪。

(2020)皖0402刑初172号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徐某为好友,然后向徐某推销T9+型号二手比特币挖矿机(以下简称T9+挖矿机),后经商谈,徐某从李某某处以550元/台的价格购买132台T9+挖矿机。徐某公司人员随即联系下家粟某、曹某某、王某某以680元/台、720元/台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以从中赚取差价。后徐某将粟某等三人的收货信息提供给李某某,由李某某通过物流公司直接向该三人发货。同年8月26日,李某某在收到徐某支付的72600元货款后,只发出了2台T9+挖矿机,其余130台均为S7型号二手比特币挖矿机(以下简称S7挖矿机)。在粟某等下家收到货之前,同年8月28日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某2000元定金,用于购买50台S9型号二手比特币挖矿机。同年8月30日,徐某通过粟某等下家收货后反馈发现被骗,于是联系李某某要求退款,但李某某拒不退款,后李某某失去联系。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S7挖矿机价值为35元/台,130台价值4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货款689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这里需要提示一下,虽然李某某最终交付了130台的S7挖矿机,但该挖矿机的价格与T9挖矿机的价格相差甚大,根本不能实现徐某买矿机的目的,李某某也并非想通过履行合同赚取差价,而是想空手套白狼,这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

9.24通知后,“挖矿”活动及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不构成。理由有二。

1、9.24通知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规定”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为违法“国家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但9.24通知并不属于以上范畴,至于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所以“挖矿”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

2、9.24通知并没有明令禁止“挖矿”及其相关活动

   尽管9.24通知明确国家将全面整顿“挖矿”活动,但是并没有命令禁止“挖矿”及其相关活动,只是明确先全面摸排旧的挖矿项目和梳理新的挖矿项目,并通过提高电费等措施限期淘汰挖矿项目,所以9.24通知并没有明确挖矿活动为非法性活动,挖矿及其相关活动也就不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四、写在最后

虽然9.24通知并没有将挖矿定性为非法性活动,但是与挖矿相关的活动还是有较大刑事风险。相信,与“挖矿”和“虚拟货币”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会陆续出台,所以想通过“挖矿”来发财致富的人还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沉没成本就是沉没了,放弃有的时候比坚持更可贵。

  作者

赵景浩律师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9.24通知后“挖矿”活动的刑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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