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民事纠纷案例,涉及金额达1190万元。
原告与被告合伙投资XIN币(虚拟货币),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被告却删除其保管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性丢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之规定,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并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无独有偶,近日多地法院披露了类似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高度一致,均为合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而且相关案件涉及的金额均较大,最多的达6000万元。
6000万元挖矿损失,法院:风险自担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审结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无效。
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共同进行比特币“挖矿”,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次断电,勤鞠公司主张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损失33枚比特币,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法院表示,比特币“挖矿”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各家公司不顾国家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都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2021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的纠纷案。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合同,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相关费用后,中研智创公司只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个比特币的收益,丰复久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个比特币(按当时的价格折合人民币约6000万元)等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合同涉及的比特币“挖矿”的交易模式违背国家相关的管理政策,为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为无效合同,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45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上述三个案件均判合同无效风险自担,其重要的依据是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统称“9·24通知”)。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
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无独有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也对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实际的价值支撑,相关交易纯属投机炒作,要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远离,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李增辉也表示。
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此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等工作措施。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业内专家建议,公众应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经受住诱惑,保护好钱包,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