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拟货币交付借款、购买“矿机”?法律不保护!

 简要案情

近日,钱塘法院审结一起涉泰达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某诉称,去年6月,被告钱某、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其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交付后,二被告向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二被告于6月13日借到人民币40万元,借期两个月。但是到期后,二被告未依约还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是,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万元人民币的交付凭证。庭审中,二被告辨称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未按照借条约定交付借款40万元。

法院审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本案中,二被告虽出具《借条》,但原告并未向二被告交付40万元人民币借款,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还款的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那么,如果原告能够提供以泰达币替代人民币向二被告交付借款的凭证呢?这笔借款能要回来吗?

依然不能!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定,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即便原告能证明其以泰达币替代人民币向二被告交付借款,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除了虚拟货币以外,其相关衍生品的投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钱塘法院近期审结的另一起涉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许某诉称其使用虚拟货币向被告倪某、霍某及某科技公司购买了“矿机”,但三被告却未按约交付“矿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请要求三被告返还货款。由于原告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职人员更应以身作则,切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及炒作交易,更不能使用单位场所、设备、电源、流量等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等谋取私利行为。

用虚拟货币交付借款、购买“矿机”?法律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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