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央行数字货币DCEP试点的展开,公众对中心化数字货币推广的大势有所认知,但对DCEP的施行情况却一知半解。近日,一些不法之徒借用DCEP的政策背景,以享受国家数字货币红利的口号误导社会公众,吸纳存款,为防微杜渐,飒姐团队将通过本文对此模式作出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行为概述
在一个名为“央行国际大钱包”推广群里,管理员表示只要参与推广、拉人下载注册“央行国际大钱包”就有利润。原因是“国家为推广DCEP的使用,共拿出1.2万亿推广奖励资金,国际8千亿、国内是4千亿的政策奖励给先期推广使用的个人和企业。”
根据群里提供的《央行国际钱包推广详解》,国内主要推广对象为民企、私企等。具体操作为,公司法人用手机号先注册“央行国际大钱包”,然后去开户行开通对公账户DCEP收支功能,将对公账户与“央行国际大钱包”进行绑定,并让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层层复制该操作。
具体来说,当公司进行销售货物时,先开发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需向该公司使用DCEP付款。对方支付DCEP到公司账户能完成交易后,24小时内公司的“央行国际大钱包”里就能收到央行赠与的流水2%的红利(20%税后) 。
DCEP现状
事实上,早在201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施行的《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指出: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处于研究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
截止今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或相关立法机关均就央行数字货币的规范性文件仍限于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试点等内容。
结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的《金融领域推进“两区”建设工作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广东省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方案》等因地制宜的文件,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试点工作的执行系由地方政府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导并实施的,尚未进行到“推广”的阶段,在缺乏官方机构背书的情况下,自称被授权组织并执行数字货币推广项目的行为系属欺诈。
涉嫌罪名
行为人宣传“央行国际大钱包”并邀约社会公众下载该软件的行为性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罪名取决于其不同阶段的可能发生的商业模式,具体来说:
其一,由于“央行国际大钱包”不存在国家机关的授权与背书,央行数字货币尚未步入推广阶段,行为人以虚构事实使得用户陷入认识错误,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如用户基于此向“央行国际大钱包”支付资金,转化成所谓的央行数字货币,前述行为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可能因此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宣传其“央行国际大钱包”软件,同时许诺高收益。如行为人允许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进入其软件(包括因期限错配发生的占有),其行为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行为人可能会因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行为人实施卷款潜逃等对吸收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的,则罪名有可能上升为量刑更为严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其三,行为人具有“参与推广、邀人注册享受分红”的宣传表述,且关于“央行国际大钱包”的表述内容不实,如邀人注册后,老用户可在新用户注入资金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且介绍老用户加入的用户或管理员亦可因此取得一定酬劳的,作为组织、领导者的行为人将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四,行为人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允许不同主体利用其开发的“央行国际大钱包”进行业务往来资金的支付与结算,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后半段规定的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人可能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建议
在区块链领域遇到以DCEP为名的项目时,飒姐团队给出建议如下:
首先,投资人应当要求项目方提供背书性质的文件与运营资质,或就该等文件在其公开网站或软件上进行查询并留存。
其次,投资人应当根据前述文件就项目真实性主动向该领域所对应的监管部门询问核实,以其书面答复为准。
最后,投资人应当关注项目对应领域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一般常识推断项目真实的可能。
写在最后
央行数字货币尚处于试点阶段,诸多要素尚不明确,飒姐团队在此提醒诸位,切勿被打着DCEP幌子的骗局所迷惑,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应当以官方机构出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