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根据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11月23日,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的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操作错误,将原来本应该转给备注电话号码为“177831334xx账户的11ETH以太坊币转到当事人王兴林收款账户中。
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11ETH以太坊币系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转至王兴林账户中,王兴林构成不当得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法院调查中,法院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证,被告王兴林进行获利原因陈述。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目前未认可ETH以太坊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ETH以太坊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另外,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法院判决王兴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ETH以太坊币。
为啥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却还能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既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为啥被告要进行获利原因陈述?哪些情况下虚拟财产可以得到保护?为此,10月17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李涛来解读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为啥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却还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一种有限的保护,只是保护其作为财产的属性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我们的现行法律是保护虚拟财产的。” 李涛告诉记者,虽然该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是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都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回应互联网时代对民法的需求。“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种有限保护,只是保护的其财产属性。具体到虚拟货币来说,只是保护其财产属性,而不保护其货币属性。”
李涛进一步解释,所谓财产属性就是指,是指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排他占有、支配使用的。比如当事人的虚拟财产被别非法拿去、占有了或者错误转款了,要回的权利法律是肯定保护的。而货币属性,是指虚拟财产被当做一种货币用于交易、买卖等金融活动。在这种行为和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法律是不保护的。
“具体到本案中,太坊币并没有当做一种货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买卖等金融活动。所以,我们法律是可以保护的。”另外,李涛还提醒,值得注意的是,但是在游戏中,装备和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在游戏中进行交易。
为啥被告还有证明协力上的义务?
因为不当得利案件的要求
根据法院认定,本起案件属于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本案中审判中,不仅仅是原告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举证,被告王兴林还承担了陈述获利原因的义务。
为啥和普通的“谁主张,谁举证”不一样?“这就要说到我国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一个审判原则。” 李涛告诉记者,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为: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为(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三)即获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获益方无法律依据属于消极法律事实,完全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即是原告)来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在实践中,按照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对方当事人(获利方)应当承担协力证明义务,此时获利方当事人就应当如实陈述获利的原因事实,并由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反驳。”
具体到本案中,在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主张王兴林不当得利的诉讼后,被告王兴林有协力证明的义务,要在诚实信用的角度说明获得这笔钱的正当理由。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对被告王兴林的理由进行反驳。一旦反驳成立,公司的诉讼请求则成立。“所以,才有了在庭审中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列举了相关证据后,被告王兴林进行获利的原因陈述。最后,公司的反驳意见成立。法院认为,重庆润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王兴林获得11ETH以太坊币缺乏法律依据,王兴林构成不当得利这一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判决王兴林返还网络公司11ETH以太坊币。” 李涛说。
哪些情况下虚拟财产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合法来源、合法劳动取得的虚拟财产
一个月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通知》,哪些情况下虚拟财产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为此,李涛告诉记者,按照《通知》精神,法律加大了对虚拟财产保护性的审查。只有合法来源、合法劳动取得的虚拟财产且排除非法金融活动的情形,法律才会保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就是说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虚拟财产将不受到法律保护。再次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保护的是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李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