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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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概念这股强劲的风,不仅早已席卷科技圈,资本市场也入局已久。在有些人还弄不清什么是元宇宙的时候,一些相关网络产品与服务已经搭载上元宇宙的概念开始收割用户。比如“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被一些商家宣传成能够“躺赚”的游戏,月收益甚至达到100%。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游戏不仅暗藏“庞氏骗局”,而且由于要用虚拟货币结算,其本身或可能已涉嫌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诚如每种新技术或商业模式甫出,常会成为“非法集资”“传销”等团伙的新幌子,使用网络、线下会议营销等方式进行非法宣传,乱花渐欲迷人眼,对此我们必须严守法律红线,不得越雷池半步。
元宇宙从提出到发展至今,相关产品与服务呈现迅速扩张趋势。虽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目前还未出台专门规制元宇宙的法律法规,但以“元宇宙”为名义进行的法律活动却有可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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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银保监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旨在提醒参与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此次风险提示,具体列出了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等四种违法犯罪活动有关手法,并将各类活动的特色进行详细表述,旨在提高参与者的辨识能力。具体解读如下:
第一种行为: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以吸收公众资金。
行为人利用普通民众对于元宇宙概念的不熟悉的状态以及好奇的心理,采取欺骗方法编造虚假的元宇宙投资项目,同时通过宣传其高额收益,吸引被害人参与该投资项目。由于在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害人基于产生的错误而进行财产处分,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而且在行为过程中往往还具备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不特定性,因此此行为还涉嫌集资诈骗罪。在此基础上,即便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也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处罚。
因此,针对此项活动,参与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实质内容,做好项目核实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真实存在,同时对过分包装并声称高收益的高科技项目保持警惕。
第二种行为: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进行诈骗。
除去上述虚构元宇宙项目的方式,以元宇宙游戏为噱头欺骗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亦不在少数。这部分行为人往往会采取手段诱使被害人充值大量法币以换取游戏内的虚拟货币,并以该虚拟货币购买游戏中的道具(如装备等)进行投资。
但是由于我国禁止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流通,相关行为被明确定性为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因此,以上述方式进行投资具有明显违法性。此外,行为人也可能借此机会携款潜逃,且由于投资均在网上进行,事后也难以获得补偿。因此,参与者应掌握元宇宙与金融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辨识能力,认识到此种投资的风险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种行为:恶意炒作元宇宙虚拟房地产圈钱。
由于元宇宙概念的盛行,元宇宙地产也在相关领域逐渐兴起,“圈地炒房运动”随之而来。常有不法分子借此炒作,故意哄抬虚拟地产价格,以此吸收民众大量资金。但由于该资金往往短时间内无法变现,因此多被不法分子挪用或挥霍,进而导致投资人和参与人难以获得所投资的价款,遭受财产损失。
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元宇宙房地产产品的法律性质、交易方式、监管方式等尚未明确,此种虚拟资产交易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否受到认可在各地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不会受到保护。因此,参与者在进行相关投资行为时应当谨慎评估风险,确认其说法是否属实,同时把握好投资的数额,做好风险自负的准备。
第四种行为: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
此种行为与上述几种行为类似,都是对某种事物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公众进行投融资。但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对其所宣称的虚拟币具有绝对控制权,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非法获利,因此实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当然构成诈骗罪。同时,如前所述,在满足特定的四个特性的情况下,该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种行为中,都可能存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风险。换言之,只要在行为人开展特定项目时,试图通过分层级并以人头计酬的方式发展客户,那么该行为可能同时被认定为违法的传销行为,涉嫌违反行政法及刑法相关规定。因此,在参与有关项目时,还需对项目的发展方式进行研究,杜绝此类风险。
写在最后
相信在此次银保监发布风险提示后,相关元宇宙活动参与者都能够以提示内容为参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规制并调整自己的行为,谨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遭受财产损失。“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银保监此项提示不仅能够提醒参与者防范风险,也能够为元宇宙未来的发展做出法律方向的指引——引导相关产品与服务在法律的框架内合规发展,走上健康良性的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