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冻卡的时间有多长?
1、三日之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如果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人将赃款转移,将赃款流经的所有账户冻结后,经过审查发现,存在犯罪嫌疑人已落网如数供述犯罪的情形,或者确实证明被冻卡的“冻友”跟涉嫌的刑事犯罪毫无关联,负责任的公安机关会在法律规定的3日内将“冻友”的银行账户解冻。
2、六个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所以,冻结期限六个月到期解冻的原因主要体现在:1、冻结的6个月以内,公安刑侦经侦查发现,已排除对“冻友”涉案的怀疑;2、6个月以后,因其他原因没有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
3、到期续冻,不确定期限
本律师办理的“币圈”银行卡冻结案件中,冻结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四年,从2015年初冻结至今。该类案件冻结时间持续长久的主要情形体现在:1、“冻友”卖币收到的赃款涉嫌的犯罪长期不能被侦破,嫌疑人不能到案,导致很难排除对“冻友”转移赃款的嫌疑;2、办理该起案件的刑警已经调离该岗位,不再负责该起案件,后来接手的刑警在案子没有到达审判阶段,经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证明“冻友”与本案无关,一般不愿意主动研究该案中“冻友”的嫌疑程度,更不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去尝试为冻友解冻。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解冻一定要趁早!
二:实操中,冻友如何将账户解冻?
1、等三天,看一看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如果负责任的公安刑侦经查明,排除对“冻友”涉嫌转移赃款的嫌疑,将“冻友”归类为无关人员,则按照法律规定,在三日内予以解冻;
2、过了三日,仍没有解冻,去银行获取冻结机关的详细信息。
三日过后,冻友经尝试转账仍然无法正常转账的,则证明仍处于冻结中(这里吐槽一点:按照规定,公安冻结账户需要对冻友进行通知的,而实务中,很多冻友被冻结了一个多月都不知道,因为公安不通知,银行也不提示,非常不负责任!)。这时候,冻友直接去冻结账户所属的开户银行网点,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去银行柜台,跟工作人员说明被冻的情形,让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冻结的公安机关是哪个单位?冻结的文书编号。通常情形,银行工作人员会给到“冻友”详细的纸质“冻结信息”,但也确实有不少刁钻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告知“冻友”任何信息。这时候很多冻友就吃了哑巴亏,不知所措的等待或者多方打听。这里需要告知“冻友”的小经验是,冻友只需要跟银行官方客服进行投诉,告知投诉部门自己需要获取冻结机关信息去处理冻结银行卡的事情,否则自己账户长期处于冻结状态,而救济无门,不合理也不合法。
3、向公安证明自己不涉嫌转移赃款,即“自证清白”
公安机关如要对“冻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主要有两个理由:其一,为了固定侦查犯罪的证据,了解账户相关信息;其二,“冻友”有涉嫌“转移赃款”的嫌疑,即有收到赃款所涉嫌的刑事犯罪的帮助犯嫌疑。理论上来说,冻结时间超过三日的,“冻友”即是被公安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有转移赃款的嫌疑。但是,尴尬的地方在于,一般在侦查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是,在公安那里具有涉案嫌疑的“冻友”却不受公安待见,大部分“冻友”主动找公安都找不到。当然,也确实有“冻友”主动找公安,或者公安让“冻友”过去录笔录时,公安将“冻友”进行拘留,即所谓“送到嘴里的肥肉,可不敢让你跑了”。但是,这毕竟是少数。
4、“冻友”如何向公安“自证清白”?
关于“自证清白”围绕这几个点:
(1)比特币买卖交易是合法的交易。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铁亮与北京多智众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中,“法院认为: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不仅仅在该判例中,法院支持了比特币买卖交易合的法性,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已经形成了共识,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买卖的合法性进行了支持。
(2)“冻友”对于因为“卖币”收到的赃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
通常,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如“火币”、“OK”等交易平台,进行法币与代币的交易时,买卖双方都是遍布全国各地的网友,即缺乏认识的可能性。很多“冻友”甚至与支付赃款的“买币方”仅存在一笔交易,足以说明缺乏转移赃款的可能;
(3)“冻友”之于“卖币”收到的赃款付出了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
民法上讲究“善意取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个人(小王)将不属于他的电脑卖给了你,只要你对这个电脑不属于小王这个事情不知情,而且电脑已经交付给你了,你因为买这个电脑,付给了小王该物品在市场上的正常价格,那么即使这个电脑不属于小王,电脑的原主人也不可以向你主张要回电脑,电脑即属于你。当然有一些例外情况这里不讨论。
这里举“民法”的例子在于,如果公安认为收到赃款的人没有权限去使用赃款,那么可否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本律师是知道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为前提的”,而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强行使用似乎“牛唇不对马嘴”。但本律师认为:民法对善意的购买方进行了强保护,而刑法上的该情形,善意的“币友”在支付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后,更应该强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没有对买方的资金进行审查的义务,比如,我们去超市购物,售货员绝不会要求你证明一下用来买东西的金钱是否属于合法取得。只要卖方对非法交易资金的来源不知情,且付出了同等价位的商品,实践中即为合法的交易行为,否则因为收到了赃款就被公安冻结收款银行账户,人们都不敢做生意、商品经济社会都无法进行下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民法上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以及这里的“善意”,即代表对赃款所涉嫌的犯罪不知情,在民法上,如果要证明你是知情的,这个证明责任是由原告来主张你是知情的。本律师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冻友”不是“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这个证明责任应当在公安局,即公安局应当证明“冻友”对其收到的涉案资金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是知情的。试想,如果一个人对犯罪行为是知情的,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进行销赃,那么为何还会因为收到了赃款去支付了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呢?而且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属性,支付之后也取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