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94公告,数字货币买卖非法,我冻结有什么问题”?

公安机关:“根据94公告,数字货币买卖非法,我冻结有什么问题”?

——专业数字货币律师全方位剖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

针对公安机关答复,我们运用拆分的思维进行分析

(一)“94公告”是否规定“民间数字货币买卖非法”?

答:并没有

我们逐条解读“94公告”:

“94公告”全称——《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第一条:“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本条旨在揭示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很显然:本条与买卖数字货币无关。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条旨在强调不能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这里区别买卖数字货币。这里,公安机关很容易理解为“禁止个人买卖数字货币”,但实际上是禁止数字货币的发行行为,也就是ICO融资

第三条:“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条旨在要求“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与买卖数字货币无关。

违反该条款的后果是: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说明:即使违反该条款开设交易所,也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无关。

第四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该条规范的是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买卖数字货币无关。

第五条“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只有该条款可以解读为规范数字货币买卖的条款。该条款补充规定:“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首先,代币发行融资——是指国内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代币交易,指代的是国内融资主体发行代币后,法定货币与该代币、其他“虚拟货币”与该代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其次、根据第五条规定,投资人用法定货币购买国内融资主体违法发售的代币,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没有禁止民间购买违法发售的代币。

最后、如果投资人购买主流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非属于“国内融资主体违法发售的代币”,根据本条规定,并不涉及该种情形。

第六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本条与数字货币买卖毫无关联。

综上可知,民间个人购买国内机构违法发售的代币,需要自担风险。个人购买非国内机构违法发售的代币,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任何干涉。

实践中,也从没有听说过仅仅因为买卖数字货币被认定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件的法律依据

以上得知:民间数字货币买卖并不是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理由,真正的原因是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买方将“电信诈骗的赃款”支付给了数字货币卖方,让卖方具有了“电信诈骗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七、 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三)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电信诈骗”刑事犯罪的时候,可以使用冻结的侦查措施,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进行冻结。

 

(四)数字货币卖方,属于善意取得诈骗财物”,构成“电信诈骗犯罪”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理由

我们知道,每一种犯罪,都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电信诈骗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两个罪名: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该罪的犯罪构成是:

       1、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行为)

       2、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受害人遭到损失;(结果)

       3、受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4、犯罪嫌疑人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主观过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是:

      1、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行为)

      2、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所得”处于“明知”的情形。(过错)

(二)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卖方卖币行为,不符合“电信诈骗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属于“买卖行为”,不存在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的“掩饰、隐瞒”行为;

其次,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有诈骗犯罪的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对赃款、赃物是“明知”的。

实际上,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卖方虽然受到了赃款,但是作为对价,其向买方支付了同等价位的数字货币。不涉及任何的诈骗行为和掩饰、隐瞒的行为。归根结底,数字货币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最后,数字货币交易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的,平台上买卖双方互不相识,数字货币卖方不存在对买方支付的资金是否属于赃款“明知”的情形。

(三)数字货币交易中,卖方不负有审核买方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的义务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去超市购物,超市不可能要求我们证明购买商品的钱款来源是否合法。即使钱款的来源非法,属于赃款,公安机关应当处理的是赃款的源头犯罪以及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而非将整个赃款流经的正常交易情形,当做源头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处理。

综上可知,数字货币买方从卖方处购买符合处于市场价格规律的数字货币,卖方对买方用于支付的资金系非法资金不知情,待公安机关冻结了卖方的收款银行账户后,才得知收款资金系非法赃款的情形。

 

(五)针对数字货币交易中,卖方收款银行账户被冻结,如何维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数字货币卖方涉嫌“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进行立案受理。需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补充证据证明,不能仅以赃款流经到其银行账户,就将其认为为犯罪嫌疑人。

1)如果公安机关对数字货币交易卖方,进行立案了,该如何处理?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 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 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 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 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 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经证实,公安机关对数字货币卖方银行账户冻结属于“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冻结措施的”,数字货币卖方该如何处理?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 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三) 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六) 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

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7、《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第三十条

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六)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诉的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 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 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根据94公告,数字货币买卖非法,我冻结有什么问题”?

扫一扫手机访问

公安机关:“根据94公告,数字货币买卖非法,我冻结有什么问题”?

发表评论